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资产——固定资产(四)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
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
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
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
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释义]本条针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其相关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
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
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
款和残料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于提供财务会计
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
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具体会计处理,请
参见第十章“会计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释义]本条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手续和明细核算做出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释义]本条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对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例68] 某企业年末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5360000元,累计折旧36
24000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为6000元。这些固定资产当前
的市场价值为1524000元。
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5360000-3624000-6000=1730000元
应补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1730000-1524000=206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6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6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