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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负债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第三章 负债 本章共十三条(从六十六条到七十八条),主要对有关负债的内容及其相关会计处 理作出了规定。 第六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 [释义]本条给出了负债的定义。 负债的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负债是一项经济责任,或者说是一项义 务。它需要企业进行偿还。这种经济义务通常是企业取得其所需的资财或劳务等交易 的结果。如企业借入资金,就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赊购资产,则负有付清货款的义 务等等。这种经济义务也可能是由法律或政府机构的规定而产生的,如企业必须按经 营所得缴纳所得税等。至于目前尚未发生导致企业将来必须向债权人交付资产或提供 劳务的事项或情况,则不构成会计上的负债,如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购货意向书,只是 代表企业将要进行的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并没有具体落实。因此,并不构成企业的负 债。(二)清偿负债会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是企业现时确实的经济负担, 是企业负有的将来牺牲其资产的义务,需要企业于将来用债权人所能接受的资产或劳 务偿付。企业无论是出于交易而签订了契约或发生了承诺,或因为法律、政府机构的 条例规定而产生了负债,就要在将来能够支付现金,转让资产或提供劳务且履行其业 已发生或已承担的责任。(三)负债是企业过去交易事项的一种后果。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释义]本条对负债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所谓负债的流动性,是就负债的偿付期限的长短而言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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