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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案例: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 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 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 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所得税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请问这个案例的会计处理有什么问题,该如何调整? 解答如下: 案例中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 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 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 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 理结果有误。④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 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 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 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 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 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 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 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 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上述案例,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 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万元(100-33)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75万元 贷:盈余公积 9.75万元(67×15%) (b20021226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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