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白酒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财税[2001]084号文件规定,从
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进行抵
扣”的政策。这样,白酒的适用税率有以下几种情况:(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
应按酒精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收;(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收;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
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
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4)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
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
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税率征收。
例如:某酒厂5月7日从本市A酒厂购进用薯类生产的酒精20吨,每吨不含税
价为2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酒精入库,款未付。5月12日从外地购入
用粮食生产的酒精8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2000元,增值税5440元。
运费结算发票注明运费500元,建设基金100元,杂费200元,酒精验收入库,
款已付。5月19日销售用7日从本市购入酒精生产的白酒10吨,单位售价351
00元/吨。开出普通发票,货款未收到。5月29日销售用薯类酒精和粮食酒精混
合生产的白酒5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售价80000元/吨,收到货款。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5月7日借:原材料———酒精4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6800贷:应付账款46800
2.5月12日酒精入库价值=32000+(500+100)×(1-7%)
+200=32000+758=32758(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5440+(500+100)×7%=5482(元);
借:原材料3275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82
贷:银行存款 38240
3.5月19日因企业开出的是普通发票,因此单位售价是含增值税的售价,在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00÷(1+17%)×17%=300000×1
7%=51000(元)
因外购酒精所用原材料是薯类,所以用此酒精生产的白酒税率为15%,外购酒
精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当期应缴消费税额。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300000×15%=450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2000×0.5×10=10000(元)
借:应收账款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5000
4.5月29日销售用薯类酒精和粮食酒精混合生产的白酒5吨,开出增值税专
用发票,单位售价80000元/吨。
用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税率计算消费税,且已税酒精的消费税不
得抵扣当期应纳消费税额。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80000×5×25%=1000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2000×0.5×5=5000(元)
借:银行存款46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5000
5.月末相关税金账户处理结转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19000-12282
=106718(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6718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6718
计算企业应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106718+(55000+105000)]×7%=
266718×7%=18670.26(元)
教育费附加=266718×3%=8001.54(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667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670.26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8001.5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