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资产——固定资产(一)
录入时间:2002-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2信息】 第三节 固定资产
本节共十八条(从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主要是关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释义]本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劳动资料,它包括:使用期限
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器具、工具等。
特别地,对不属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但是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
以上且其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反之,则作为
低值易耗品处理。
固定资产一般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
态,直到报废为止,其价值随着使用过程中的磨损程度,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生产
的产品中去,构成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或经营费用。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
点:(1)使用的长期性;(2)物理上的有形性;(3)使用或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
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
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
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
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
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
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
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释义]本条主要对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定义的规定,结合本
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
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先应当将本企业固定资产的一些基础性明细资料如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
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装订成册,并经本企业管理
当局批准后,置于适当的地方供有关各方备查。同时,上述有关固定资产的基础性资
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时,须经必要程序的
批准,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会计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和器具等物品,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
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