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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资产——流动资产(一)

录入时间:2002-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2信息】 第一节 流动资产 本节共七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及其各构成项目的定 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进行规定。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 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释义]本条给出了流动资产的确认或划分标准。 流动资产的变现、耗用期为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是流动资产的确认或划分标准。 这里指出两个标准即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一年的标准,而 “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通常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根据订单或项目从事相对单一品 种、小批量甚至单件生产经营的企业,如船舶制造、大型机械制造等需要根据采用的 生产经营周期而不是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特殊情形。 所谓变现,就是转化为现金(狭义的现金即货币资金),例如,收回应收及预付款 项、销售商品收回货款、出售短期投资收回资金等;所谓耗用,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消耗、使用,例如,原材料被生产领用、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磨损 等。流动资产的预计变现或耗用期在1个会计年度之内;如果跨越会计年度,就构成 了长期资产。 本条中所称的投资仅指企业的对外投资,而与我们通常所称的投资概念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主要差别在于我们以前所指“投资”不仅包括购买股票、债券之类的对外 投资,还包括购买诸如电脑之类的供自己使用而进行的内部投资,概念是不相同的。 根据流动资产的定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账款、 短期投资、待摊费用及存货等都是流动资产,都应该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上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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