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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1)参考答案

录入时间:2002-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2信息】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C 4.D 5.B 6.A 7.B 8.B 9.A 10.A 11.C 12.A 13.D 14.C 15.B 16.C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C 4.BCD 5.CD 6.ABD 7.ABD 8.ABC 9.ABD 10.AC 11.ABCD 12.ABC 13.BC 14.ACD 15.ABCD 16.AB 17.ABD 18.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综合题   1、(1)适用于《破产法》和《通知》。因为企业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故适 用于破产法;且属于"优化资产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适用于《通知》的规 定。   (2)企业破产申请人、申请对象、受案时间、宣告破产条件、清算组成成立时 间均符合法律规定:   ①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   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达到了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由债 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法院在5日内受理案件,符合法定时间;   ④ 企业整顿和解协议无效,法院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⑤ 并在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时间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① 用于抵押贷款的第1号破产财产;   ② 用于对A公司债务抵押担保的第2号房产价值共800万元;   ③ 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支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共1250万元;   ④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价值300万元;   ⑤ 党、团、工会经费共计85万元;   以上计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总额为3435万元。 破产财产金额为5850万元(9285-3435)。   (4)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 支付破产费用计20万元;   ② 支付职工安置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足的部分共200万元 (1310+140-1250);   ③ 支付所欠职工集资借款及职工工资等计1650万元(1030+620);   ④ 支付所欠税款计850万元;   ⑤ 支付破产债权计3130万元(5850-200-20-1650-850);   (5)B公司受偿金额为=3130÷7560×100=41.4(万元)   (7650=11750+100-1000-800-1650-850)   2、(1)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而无效。由于双方均属故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 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另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均有商标 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商场与酒厂的 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 (合同关系)相分离。合同关系之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 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 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 变造前还是变造后加以确定。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 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 元承担责任。工程队、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 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 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 或行政责任。   3、(1)A证券公司从其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承销业务活动分析,应为综合类证 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要求,近3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5家。 其业务范围除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2)B公司不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 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但B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一直未向股东支付股利, 所以不具备法定条件。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从其业务范围分析是合法的,属A公司 的自营证券业务,但是A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散布虚假信息,利用资金优 势大量购入B公司股票,提升股价从中获利,属于操纵股市的行为,所以违法,B公司 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主要是董事的变动。证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 或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属临时公告的范围。B公司12位董事 中,有4位辞职,已符合上述披露范围的要求C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一是违反持股大户 报告制度,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中小股民的损失 应当由上市公司B公司,A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 司公告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等信息公开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提赔偿责 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是汇票 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 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 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 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 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   (3)法案应判令付款人A银行向持票人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A银 行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 并不知出票人破产,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 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 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A银行承担完付款责任后,即成为破产 企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电器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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