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与税法对资产处理的区别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
务于不同的目的。企业财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量变动的全貌。税收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
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
税额。遵循原则和服务目的的不同,导致企业会计与税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着较大
的区别,比较财务会计对资产的一般处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
除办法》)等规定,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十点区别。
一、计提坏账准备范围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
坏账准备,其计提依据为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全部余额(包括与关联方
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全部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在转为应收账款和其他
应收款之前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按《扣除办法》第46和第48条规定,企业计提坏账
准备依据的是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不包括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
(即其他应收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
二、计提资产准备金扣除规定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期末可根据谨慎性原则,
对有确实依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并相应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
《扣除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只有在实际处置资产的当期,才可计算确认损益。
三、受赠资产计提折旧与摊销费用不同。根据《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接
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但按财务会计规定可以计提
折旧与摊销费用。
四、确认投资损益核算办法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
权投资时,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增加或减少当期利润。
而按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所得税
率是否存在差异,采取全额或限额扣除已缴所得税和补缴所得税的办法。如果被投资
企业出现亏损,投资企业不得按应承担份额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理此项投资
时,再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五、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工
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但根据《扣除办法》第27条
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取直线折旧法,一些特殊行业、
企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企业开办费摊销时限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
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
一次计入损益。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
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
七、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
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资产成本,其他借
款(包括为取得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资本化,应计
入当期损益,而且,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
才能开始资本化,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不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计入当期
费用。而《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建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费用,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第36、37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
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
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八、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同。财务会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合同没有规定受
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33条规定,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
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九、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原则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确认损益。而按财务会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
用于上述方面的,直接以产品成本结转。
十、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置方法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
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非现
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财务会计规定,
企业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项投资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
产评估增值可以按财务会计规定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h200211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