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会计处理及税务稽查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虽小,但不可因
其小而轻之。征收印花税,可以积累建设资金,借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并有利于培
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因而,对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稽查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印花税是自行完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存在应付未付的情况,也不存在与
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
核算,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印花税
有定额计税和定率计税两种方法。
例:某企业年初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
各一件,与其它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100万元,订立产
品购销合同1件,所载金额200万元;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费18万元。企业营
业资金账中记载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40万元,其他账簿5本。该企业
到年底固定资产原值增为2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增为70万元。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
该企业应纳印花税和12月份应补纳税额计算如下: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征照应纳税额=4×5=20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100万×0.5‰=50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200万×0.3‰=600元
(4)企业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180000×1‰=180元
(5)企业营业资金账中所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应纳税额=(200万+40
万)×0.5‰=12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5=25元
企业年底应补纳印花税额=[(220-200)+(70-40)]×0.5‰=250元
借:管理费用 2399
贷:银行存款 2399
年底:
借:管理费用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二、印花税的税务稽查要点
企业营业资金账所贴印花税的金额,是否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
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总额增加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补贴印花,
其它账簿是否按定额贴足印花,活页账在使用贴花以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成数本活页
账时,是否按每本活页账贴足印花税。
企业签定的各类合同,书立的凭证,领受的证照等纳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的税率
和税额贴足印花。
企业各类营业账簿及其它应纳税凭证上已贴印花,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注销,或
在骑缝处划横线注销;有无将已贴用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情况。
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应税凭证有无缺漏计算,或者超过
核定的汇总交纳的限期、限额,而未办理汇总交纳印花税手续。
企业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然后分期分批在应税凭证上陆续贴花的单位,其已贴
花金额与结余的印花税票票面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将结余的印花税票私自转让、出售
的情况。
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其已出售的印花税票的金额,是否及
时按规定限期解交入库;有无逾期不交或移作他用的;有无转托他人代售或转交其他
地区销售的;有无印花税票发生损失,隐瞒不报、不赔的情况。
企业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是否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对没
有国家牌价的,是否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贴花。
三、印花税的稽查内容与方法
(一)征收范围的检查。对印花税征收范围的检查,应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具体的
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税务稿查方法。首先应了解纳税企业的经济性质、经济类型、
核算形式,产、供、销情况,掌握纳税人有关部门有无领受、书立的凭证,有无将应
税凭证划为免税凭证、将应税账簿划为非税账簿及将应税合同划为非税合同的情况。
其次细查企业有关账户,核实应税合同。例如,通过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户
的贷方发生额及原始凭汪,可以发现销货合同的线索;通过审查“材料采购”、“原
材料”明细账,可以发现购货合同的线索;通过审查“受托加二”明细账户,可以发
现加工承揽合同的线索;通过审查“工程施工”明细账户,可以发现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的线索;通过审查“长期应付款”账户,可以发现财产租赁合同的线索;通过
审查“长期借款”、“短欺借款”账户,可以发现借款合同线索;通过审查“其他业
务收入--技术转让”明细账,可以发现技术合同的线索。根据发现的应税合同线索,
进一步调阅原始凭证,查实应税合同走否按规定计税贴花。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应税凭证的不同种类分别规定的: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为所记载的总金额;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为固定
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对有些凭征本身不反映经济内容,也不记载金额,如
营业执照、专利证、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各明细分类账簿等,按凭征或账簿的件
数计贴印花。
在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时,要进一步审查企业“在建工程”、“实收资金”、
“资本公积”、“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待处理财产盈余——待处理固
定资产盈余”账户,有无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
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未计入固定资产总额计税贴花及有无擅
自调减固定资产原值的情况。检查流动资金账户时,要审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
税贴花后的变化情况,对每年度增加的资金额,是否于每年初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同时,检查有无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产,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产未计入流动资金
总额计税贴花。
对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各类合同,要检查所载内容和金额是否真实,
有无伪造所载金额的情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的合同在签定时无法确定计税依据,
如财产租赁合同签定时,只规定了单位时间的租金标准,而没有规定租赁期限;又如
“技术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有的在签定时只规定了按技术转让后所实现利润总额的
一定比例分成,或者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对此类合同,按政策规定,在
签定合同时先按定额税贴花,待结算时,再按取得的实际收入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在审查此类合同的计税依据时,要检查企业有关实际取得收入的金额是否补贴了印花。
(三)营业账簿的检查。首先要查明企业账簿的结构组成,对生产经营账簿,要查
核其是否按定额贴花,贴后是否注销。对记载资金的账簿,要审核固定资产原值和自
有流动资金总额,是否按规定税率计算贴足印花。
(四)合同、征照、凭据的检查。印花税税率表列举的其他12个税目的应税合同、
书据、征照,都是税务稽查的内容。检查时应向纳税人索取所执的一份合同,一一加
以查验复核。如合同条款经过修订、所载金额有所增加,应查明是否补贴印花。如采
取按期汇总交纳办法的单位,应检查印花税汇总交款书或完税汪上的纳税金额,与应
纳税的汇总单上的金额与每张合同逐一核对,并分别按照不同适用税率复核计算。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业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
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检查单据合订本,复核计算。如单据已分散装入记账传票
中,则应从支付明细账中查出支付日期、金额、凭证号码。
(五)对代售印花税票单位的检查。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要检查
代售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包括领、售、存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核实账面结
存数与实际结存数是否一致,结存印花的限额是否合理,售出后的现金或支票是否专
户存储,解交税款是否及时,以防止税款移作他用。 (h200211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