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2信息】 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
货物行为,均要缴纳增值税。现将它们的会计处理分述如下: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在实际操作中,又
分为两种情况,即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一)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销售价
格;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
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
会计分录如下: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向委托方交付清单时,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或银行存款)
(二)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规定价代销,并按售价
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
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
冲减应付账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销售的定义,在税法中将其视同
销售货物处理,并按计税价格计交增值税,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一是保证增值
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
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
现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
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
销售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为体现
谨慎原则,不确认销售收入,发出存货按成本转帐。
借: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
贷: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以货易货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在销售存货的同时,购买另一存货或其他非
货币性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
存货换入存货时,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
借: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h200210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