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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会计准则对利润及收入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2-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2信息】 加拿大会计准则对利润和收入的规定如下:   利润的定义:净收益是从收入和利得中减去费用和损失的剩余金额。净收益通常 包括除所有者投资及分配提取之外的其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事项的结果。   这里所讲的利得是指除收入和所有者投资之外的,对企业实体产生影响的交易事 项及环境因素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的增加。   收入的定义:收入是一个企业主体在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利 用其他企业资源而产生的现金、应收款项或其他相应的收入。   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严格的要求,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 入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并且款项收取有合理保证时,才能确认收入。   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必须同时确认满足如下条件:销售产品的卖方已将与产品所 有权有关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主要交易行为完成,卖方未保留与所有权有 关的继续管理权或实际控制;对销售产品价款的计量有合理保证。   提供劳务、执行长期合同的收入应依据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予以确认。当 提供劳务或执行长期合同所获价款的计量有合理保证时确认收入。   加拿大会计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利用其他资源产生收入的确认标准,如利息收入, 按时间长短确定;特许权收入,按协议的应计收入确定;股利收入,按股东收取的股 利确定。   从分析中可知,加拿大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确 认标准基本一致,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制度中对利润和收入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 操作性较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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