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掌握的几个要点
录入时间:2002-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2信息】 一、《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突破点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是在“两侧”、“两制”基
础上的简单重复或改良,而是我国会计核算改革进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它使我国的
会计核算模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新制度实现的突破点有以下几方面:
1.新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统一了企业会计核
算制度,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体现了可靠性原则。新制度遵循了《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要求,使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更加符合会计信息的质
量特性,体现了可靠性原则。如规定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
例对企业的资产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对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不再列作资产,也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等等。
3.妥善处理了会计核算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协调和
整合。已经颁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都在新制度中体现,有的在新制度总制度中
还单独设章节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与具体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4.会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精神,改进了企业会
计报表体系,提升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如增加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表。同时还对部分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如在资产负债表上对有关项目,改过去的总额法为净额法列示反映,适当简化了现金
流量表,并对其编制方法进行了修正。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
规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经过整理、修改、补充而形成的,其变化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
1.适用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制度取消了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适用于除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2.体例、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新制度由总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体
现行业特点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在体例上,增加了总制度,而且会计科目
更加细化、具体,会计报表的项目组成更加简明,附注的内容更加具体。在总制度中
增加的内容有:重新定义了会计要素、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统
一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与处理、规范了债务重组的处理以及计提“八项准备”。
3.明确了企业管理当局的有关权限。新制度对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会计
制度上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全过程作出了规定,而且在遵守准则、
制度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当局有权确定资产减值的提取,有权处置资产损失等,不再
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三.新旧制度的衔接
新制度规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
当按照不同业务,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按新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
处理,以及按新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采用追溯调整法。
2.其他事项的变更一律采用未来适时法。
3.对新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已经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投资的,不予追溯调整;在新制度施行之后,对投
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予以追溯调整。
4.对于具有明显个性的行业、企业的业务,将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
另行制定。
四、《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
象,因此,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新制度、新准则使税收与会计的背离发生了一些变
化:一是原来不一致的变为一致,如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方法;二
是原来一致的变为不一致,如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
新制度与税法差异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确认的差异、营业成本的差异、期间费用
的差异、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投资与改组业务差异以及其他项目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时间确认不同、计提范围不同、计提方法不同、计提标准不同。
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差异的处理办法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
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
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
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
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纳税人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此外,新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还表现在:税前扣除
的一般原则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不同。现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
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非重大
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又如,按照确定性原则的规定,对按照最佳
合理数估计的预计负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会计制度》的不足之处
新制度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而言,涉及了更多的经济业务内容,但
也尚有很多常见的交易事项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或与其他制度、法规相悖,影响了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制度对定期存款和有限定用途存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这类
存款一般不能提前支取且存款时间通常在一年以上,这就说明这些存款不属于流动资
产,显然是不能通过“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因此,对于这类存
款的处理有待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2.新制度规定处置资产时,同时结转这些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但是,计提
减值准备后存货结转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要同时结转与此相关的存货跌价
准备和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剩余的年限内折旧,新制度没有进一步规
范,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考评。而且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都是
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净额,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不能满足
指标计算的要求,也不利于指标的分析。
3.新制度对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第27条第9款中规定:“盘盈的固定
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
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时,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1501固定资
产”科目中对其账务处理作了说明,即借记“1501固定资产”科目,贷记“19
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在“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又规定:盘盈
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
同一制度,两种说法,有失严谨。
4.新制度规定,企业在遵守准则、制度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己对要素的确认、
计量作出决定,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就要求从事财
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业务水平。但由于各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不同,所制定的计
提比例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容易导致人为调节利润,影响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
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制度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但现行税法却作了明
确规定。这类差异,企业在纳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容易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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