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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纳税后的财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2-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2信息】 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我们发现 有的企业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只注重对所得税的调整,而忽略了其整体的会计差错 的调整,从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客观性(包含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7月至2001年年底调整了一笔不应现在摊销的无 形资产163万元,补缴所得税53.79万元。该项资产共计1600万,应在使 用时分十年摊销,由于企业提前摊销,造成时间性差异,导致当年利润减少163万, 所得税少缴53.79万,留存收益减少109.21万。但是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 理时,只作了如下分录: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贷:银行存款 53.79万 (2)借:应付利润 53.79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此项会计处理严重地违背了会计制度中客观性的原则,使其在当年所反映的无形 资产的原值由1600万减至1437万,失去了资产的完整性,同时减少了企业的 留存收益109.21万,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造成的后果是: 第一,如果企业属于盈利年度,企业以后年度进行摊销时,只能按照1437万 的基数,分九年摊销,将会导致利润虚增163万,多缴所得税53.79万; 第二,如果企业属于亏损年度,不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就会造成虚列亏损, 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弥补时,就会加大弥补基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1)借:无形资产 16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3万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9万 (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9万 贷:银行存款 53.79万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9.21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9.21万 总之,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处理好纳税后的账务调整,客观地反 映企业核算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否则 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 (aj2002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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