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纳税后的财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2-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2信息】 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我们发现
有的企业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只注重对所得税的调整,而忽略了其整体的会计差错
的调整,从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客观性(包含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7月至2001年年底调整了一笔不应现在摊销的无
形资产163万元,补缴所得税53.79万元。该项资产共计1600万,应在使
用时分十年摊销,由于企业提前摊销,造成时间性差异,导致当年利润减少163万,
所得税少缴53.79万,留存收益减少109.21万。但是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
理时,只作了如下分录: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贷:银行存款 53.79万
(2)借:应付利润 53.79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此项会计处理严重地违背了会计制度中客观性的原则,使其在当年所反映的无形
资产的原值由1600万减至1437万,失去了资产的完整性,同时减少了企业的
留存收益109.21万,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造成的后果是:
第一,如果企业属于盈利年度,企业以后年度进行摊销时,只能按照1437万
的基数,分九年摊销,将会导致利润虚增163万,多缴所得税53.79万;
第二,如果企业属于亏损年度,不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就会造成虚列亏损,
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弥补时,就会加大弥补基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1)借:无形资产 16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3万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79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9万
(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9万
贷:银行存款 53.79万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9.21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9.21万
总之,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处理好纳税后的账务调整,客观地反
映企业核算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否则
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 (aj20021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