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对会计报表及附注将有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众所周知,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内容。今年9月底,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
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函)中,除了对财务报告列报的内容做了修改和规范外,还
着重强调了要对其中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内容做进一步规范。就这个问题,财政部会
计司有关人士作了回答。
问:在《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函)中,对财务报告所
包括的内容,即会计报表有哪些规定?
答:本准则将以往对会计报表分散的规定集中起来,并加以归纳总结。其中,着
重强调了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和会计报表项目的抵消等两个问题。
对编制报表的基础问题,本函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
其附注,并要求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同时,如
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以明确的方式
让财务报告使用者知晓,并使其了解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抵消问题,从国际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抵消的规定看,资产项
目和负债项目一般不能抵消,收益项目和费用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予抵消。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项目,
都是按抵消后的净额列示的,所以,为了保持与现行规定的一致性,在本函中对此只
作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消外,会计报表中的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消。
问:征求意见函中称,对会计报表附注的结构将有新的规定,您能谈谈这个新规
定的内容吗?
答:本函对构成财务报告组成部分的各会计报表附注的结构进行了规范,其中:
对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划分标准的要求,本函参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际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之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变
现、出售或耗用的;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之日起1年内
变现的;在自资产负债表之日起1年内,用途不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标准的要求,本函规定,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
之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因为企业
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
清偿时,本函规定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利润表项目的调整,本函要求取消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其统一在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项目,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在“营业损益”前单列项目反映。将原来列入“营业外
收支”中的主要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等在“营业损益”之后单列项目反映。
问:在征求意见函中,对会计报表附注所披露内容规定了一定的顺序,您能就此
谈谈吗?
答:本函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披露一些关键性内容。先披露
是否遵循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然后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接下来是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最后是那些没在会计报表中列
示,但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像或有事项等。
本函认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结构和顺序作出规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
信息后披露,这样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迅速掌握有关企业的重要会计信息。
问:在征求意见函中,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两点披露要求:一是在要求企业披露
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外,还要求企业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
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二是增加了关键计量假设的披露要求,增加这一披
露要求的目的是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加了解所提供的信息,提高财务报告的可理解
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