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
录入时间:2002-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2信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以及企业经
营方式的不断变化,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也越来越多,这也
必然对会计实务提出了挑战。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拓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
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非货币性交易与常见的货币性交易有很大区别,
非货币性交易很容易被用于操纵利润,因此,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印发了《企业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下称原准则或旧准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所有企业中施行。该准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
公司)仍能恶意利用该准则的薄弱环节操纵企业利润,粉饰企业财务报表。如:转让、
置换和出售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将劣质资产和等额债务剥离,将不良资产出售,转卖
给母公司或与母公司置换优质资产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故财政部于2001年1
月22日又印发了修订过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
一、新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比较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规范的是: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问题,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及
相关损益的确认。现就新旧两个准则中的相同及不同之处作一比较。
二、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比较
新旧准则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的异同比较
项目 旧准则 新准则
非货币资产 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对待售和非待售资产的差别不再区分,便于实务操作,
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不 同时也节省了核算成本。
同类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价值按公允价值入账。
稳健的体现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对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采用公允价 为入账标准,只有补价时,才能按一定比例适当地确认收
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益,同时这种收益最多不能超过补价。不涉及补价时不计
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算损益。
存在关联交易时产生操纵利润的可能。 压缩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可
信度,现了会计处理中的稳健原则。
淡化了公允 存在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标准。其中 统一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计量标准,明确规定
价值的作用 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非货币性交易以帐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它仅在收到补价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即发生了资产 方确定其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交易收益时才被加以考虑。
减值将其确认为当期损失,此时人应以公允价值作为
计量标准。
支付相关税费 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税费因素在确认当期损益 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中考虑。 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有必要了解美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中国的非货币
性交易准则之间的存在的差异所在。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所定义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
产进行的交换,即交换双方均需付出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取对方的非货币性资
产,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而美国的准则除包括我国准则所
包含的内容外,还规范了一类特殊的非货币性交易--非互惠性转让。所谓非互惠性转
让是指单一方向的转让,例如财产股利等。
另外,美国的难则中规定了5种有别于一般性条款的特殊业务,它们是:
(1)企业合并;
(2)同一管理系统下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
(3)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股本转换;
(4)因股份分割或股票股利引起的股票回收或发行;
(5)非货币性资产强行转换为货币性资产,随后又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
而我国准则中规定的不涉及的事项只有上述的(1)(3)两项。但对第(2)项业务的
理解上中美两国存在差异,中国准则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视同为一般交易处理,在该
准则中没有特殊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纵容关联方之间这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产生。
美国准则更加强调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将其与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相区别。我国非
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到底要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非货币性交易
准则适用的范围,只要在其他准则或正在拟订及将要拟订的其他准则中涉及的事项,
如:我国将要颁布《企业会计合并准则》,本准则不予涉及。我国在非货币性交易准
则中之所以不包括非互惠转让业务,是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非货币性交易
中的核心内容,而实际上是指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非互惠转让业务的性质相对
特殊,与非货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可能已在有关制度中得
到明确,或许其他准则也将对其作出系统规定。因此,中国的准则将其排除在外。
(二)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标准
从我国旧准则正文来看,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两大类: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分类基础是将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注:此
分类为旧准则中制定的,也是我国所独创的概念,新准则不再对其进行划分)。美国
与之对应的有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
美国的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收益过程终止的交易和收益过程未终止的交易,
这是非货币性交换或转让的基本会计处理判定的标准,并明确规定假设收益过程不终
止的两种情况:
(1)为了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获取产品或财产的交换业务,为了将产
品或财产销售给同一营业系统内,以便于将其售给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而获取产品
或财产的交换业务。
(2)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以放弃一项生产性资产来交换另一项类似的生产
性资产。第一种情况是指存货与存货之间的交换,第二种情况一般是指财产、厂房和
设备等项目与同类生产性资产的交换。
(三)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
美国准则规定首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无法确定,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也无法确认,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应确认收益。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基本与美国的准则一致,并
且在资产计价方面还有所发展。同时我国的准则更考虑了我国现有会计人员的业务素
质,采取了较为通俗易懂的形式,为该准则在会计实务中顺利推行创造了良好的前提
条件。(u2002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