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2信息】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
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时,应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其估价金额与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性质进行账务处理。属于短期投资的,其差额
作为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属于长期投资的,其差额作
为递延投资损益,记入“递延投资损失”,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这里需要说明
的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企业
进行长期投资所发生的递延投资损益,都通过“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进行反映,因评
估作价小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差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因评估作价大于账面价值而
产生的差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由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当外商投资企业因对外投资进行的资产评估而产生
的差额,并不增加或减少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期间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
进行清算,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却又没有明文规定。有的
企业就把评估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这种处理是不合适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企业解散清算进行资产评
估所发生的增减值,应记入清算损益科目。笔者认为,与此对应的相关资产账户,应
同时进行增减值处理,当然,如果差额很大,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于内资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对于内资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的账务处理问题,财政部规定:评估后
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不进行调账处理,有偿转让和清理固定资产
所形成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笔者认为在进行具体账
务处理的时候,不应直接记入营业外科目,而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一
并结转到营业外科目。
三、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1.股份制试点股票香港上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的账务处理。对于股份制试点股
票香港上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账务处理,财政部已有明文规定。即“调整业
务应当作为原企业的经济业务,记入办理结账前原来的账内”。“调账时应当区别情
况进行处理:如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确认其账面价值”。在明确账务处理
前提后,对具体账务处理规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原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
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大于
评估的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固定资产原价
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
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与调整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
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
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
资产评估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市,其账务处理与上述股份制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企业
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一致。但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
批准其上市,则其处理方法就不同。“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
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
资产价值”。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资产评估而形成的资产增值,如果是由于资产因评
估而发现的损失或盘亏、盘盈,又另当别论。
3.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与前述股份制试点
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企业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一致。(l200207035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