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折旧会计处理几个问题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2-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2信息】 一、关于净残值率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需要
支付的清理费用后的数额。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占原值的比例,即为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率。围绕净残值率,下列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提取折旧时是否一定需要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一般都很小,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精密仪器、设备,报废时几
乎没有多少价值可以回收。因此,如果固定资产报废时其净残值绝对数额相对较小,
从重要性原则出发,在计提折旧时可以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
问题二:固定资产净残值是否一定是正数
由于安全、环保等法规的制约,有些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有可能
不足以支付清理费用,即固定资产净残值出现负数。如安全拆除核电厂发电设施所支
付的费用要大大高于残值的变价收入,从而使净残值出现巨额负数。需要注意的是,
净残值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与净残值为正数时的会计处理正好相反,应当光将负的净
残值绝对值加到固定资产的成本上去,然后进行折旧计算。
问题三: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是否需要统一
有人认为,不同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可以不同,但同一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
值率应当一致。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如同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一样,不同
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贵金属制成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率一般可以高于普通金属制成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
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
致。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目录,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预计
估计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受腐蚀、震动程度)、
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
现行财务制度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区间。对于折旧年限
的预计,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以下两个:
问题一:规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区间是否合适
同样一种固定资产,由于生产厂家、购买时间不同,其先进程度不同,预计报废
的时间不同;同样生产厂家、相同时间购买的固定资产,由于在不同企业得到不同的
使用和维护,其使用寿命会有很大差异。现行财务制度强制性规定全国统一的折旧年
限区间,表面看来,可以做到全国一个政策,而且还可以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确定
的长短调节利润,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
预计属于会计估计范畴,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专业判断应当由企业自己来作,作为国
家可以通过税法对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进行税收调节。当然,将折旧年限的确定权下
放给企业,并不是说企业想怎么确定就怎么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仍然可以
在诸如前后会计期间折旧年限估计方法的一贯性和相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估计的一致
性等方面作出规范。
问题二:预计折旧年限是否可以调整
对折旧年限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
很大。例如,某企业1995年购买了一套当时比较先进的设备,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
后来由于生产设备的技术得到了突破,新的设备在2000年开始投放市场。该企业为了
提高产品竞争力,准备在2002年淘汰旧设备,购买新设备。如果淘汰的旧设备由于不
符合环保要求只能报废,笔者认为,企业应当调整折旧年限。理由是:修正后采用的
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然,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本次变更的情况、理由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三、关于提取折旧范围的界定
固定资产可不可以提取折旧,取决于很多条件,例如是否对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
或准所有权(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提足折旧、是否准备报废等。现行财务
制度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值得讨论。
企业固定资产分为在用固定资产、未用固定资产。未用固定资产可以分为生产经
营根本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和虽然生产经营需要但由于质量、性能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要
求而未被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笔者认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使用与否
来决定是否提取折旧,不但不符合稳健原则,不利于企业折旧资金的积累,影响固定
资产的更新,同时也为企业操纵经营业绩提供了一条合法途径。此外,固定资产按使
用与否来决定是否提取折旧,忽视了科技进步必然在财务会计上有所反映的客观事实。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不管是否使用,只要存在损耗,不管是有
形损耗,还是无形损耗;不管是内部原因造成,还是外部原因造成,均应当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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