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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不足

录入时间:2002-08-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8/2002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 《或有事项准则》)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准则对我国企业或有事项的会 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范,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   1.准则没有指明其目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 简称IAS37)将目的专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说明,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确 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确保在财务报 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时间和金额。” 这为正确执行准则指明了方向,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虽 然在第1条提到“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但这是否为 准则的目的不很明确,而且在表述上也过于简单,轻描淡写,无法体现其总领全文的 地位。   2、准则的适用范围可进一步扩大IAS37适用于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包括担保)。相比之下,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虽然也涉及到担保、应收票据贴现 这两个金融工具项目,但尚未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一系列经济业务都考虑到准则的适 用范围内。近些年金融工具日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而且其不确定性很高。 虽说目前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还不是很普遍,但其 迅速发展的前景是不难预见的。既然我国的准则制定起步较晚,那么,就应将实用性 与超前性相结合。因此,准则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以便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 等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3、应使用一专门术语界定可干确认的或有事项。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第4条规 定了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即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 将其确认为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 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准则对或有负 债作了新的规定,将其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 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 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此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这样,或有 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只 涉及到如何披露的问题;这彻底改变了以往“或有负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 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将传统意义上的“或有负债”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确认的, 不再称为“或有负债”;二是现行准则中所指的不予确认的“或有负债”。对于第一 种情况,准则并未用一专门术语加以界定,虽然在会计核算时设置了一个预计负债。 科目,但仍会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不易立即转变对“或有负债”的传统认识。在这一 点上,IAS37的做法值得借鉴。它引入了“准备”这一术语,其专指具有或有的性质, 但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可在表内确认,以严格区分于不予确认的“或有负债”。   4、对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过于稳健。由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 性,在其会计处理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因 此,对或有资产均不予确认,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发生(即概率大于50%,但 小于或等于95%)时,才在报表附注中作特别谨慎的披露,以防止对使用者的误导。而 对或有负债虽然也不予确认,但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均应在附注中披露。除此之外,指南中还要求对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 披露,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稳健了。首先,从重要性原则来考虑,“可能性极小”在 概率上还不到5%,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如果披露,有可能产生误导。例如,若被担保 企业的停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则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 失会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其次,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充分披露应是在防止增加企 业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对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调查了解,有针对性地披露。稳健性 原则虽很重要,但它并非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唯一标准,如重要性原则、成本 效益原则同样重要。因此要保持适度稳健,不可过于偏激或过于保守,最好将其标准 量化或规范化。   5、应在附注中对所使用的估计加以解释。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核算 时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对“不确定性”加以估计和判断。虽然指南中规定了各种可能性 的对应概率,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使不同的估计会产生 不同的结果,且又缺少可靠的资料来验证。因此,尽可能恰当地估计或有事项发生的 可能性成为正确核算的前提。管理当局除了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内 外环境各种因素来作出估计外,必要时应参考独立专家的意见,还应将其所根据的影 响因素及其性质、估计的程序和公式披露在报表附注中,最好再请注册会计师或资产 评估师进行审核,以提高可信度。这一点,目前(或有事项准则)尚未作出规定,应作 必要的补充,以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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