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2-08-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8/2002信息】 2001年1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
资州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的有关内容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但仍有一些问题
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就此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成本确定问题
投资准则对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定议投资,其投资成本的确定、公
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置及将来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处理
都作了规定并通过举例具体说明了有关的会计处理过程。但这些都足以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为例,并没有涉及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企业在以存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应的增
值税税额。具体讲:当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
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按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当投资转出存
货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投资转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资转出存货的
公允价值加上转出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为l20
万元,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041000元;贷:原材料10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
项税额)204000元,资金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0元,递延税款66000元。
如果企业投资转出材料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投资成本主
90+17=107(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404000元,营业外支出1000000元;
贷:原材料100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元。
二、企业短期投资时取得股利的问题
投资准则规定:企业短期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
利,其投资成本应为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后的余额,对已宣告发放的
股利作为应收股利处理。同时还规定,企业在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
成本。这些规定忽略了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股息税的问题,
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建议应对这个问题进行补充和说明。同时,还建议在
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时,将证券交易所代扣的股息税通过“应交税金”账户反映,举
例说明:甲企业1998年5月以12·5万元的价格。从证券交易所购买了A公司的l万股股
票,并支付有关税费500元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5000元(含税)。
甲企业于当年7月实际收到现金股利4000元。有关会计处理为:
投资时:借:短期投资120500元,应收股利5000元:贷:银行存款t25500元,
收到股利时:储:银行存款4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l000元;贷:应收股利
5000元
如果企业化短期投资期间取得股利时,也应将证券交易所代扣的股息税记入“应
交税金”账户中。如上例,假定甲企业于1998年12月又收到A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
2000元(含税),会计处理应为:借:银行存款16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00元;
贷:短期投资2000元。
三、企上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的问题
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
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成本,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冲
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如果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按单项法计
提的,这样做就会造成该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的不平衡。建议应修证为:企业将
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长期投资的成本,同时冲减短
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余额,并将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
损益。
举例说明: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将其原有的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项
投资占企业短期投资总额的15%,企业期末按单项法计提跌价准备。假定该项短期投
资成本为100万元,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15万元,此时市价为90万元。会计
处理应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0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0元;贷:短期投资
50000元,投资收益50000元。
如果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会计处理应为:借:长期
股权投资90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0元,投资损益50000元;贷:短期投资
100000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