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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协调的一般形式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 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而税法则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税负,培植税源, 引导社会投资等为目的。两者目的不同,决定了其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同,即财务会计 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报告收益、费用、利润;税法则按照税收法规 确认收益、费用和应税所得。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认的结果与按照税法 确认的结果不一定相同。对于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一般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协 调: 一是“立法会计”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特征是会计以保护国家税收为目标,国 家通过法律将会计要求与税法要求统一起来,使两者的处理结果一致,如法国、西班 牙、葡萄牙等国。 “立法会计”形式强调会计服务于税收,这便于国家税收征管和企业纳税。但会 计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务当局,还包括广大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外部利益 集团。如果企业完全根据税收的规定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要素,编制会计报表, 在有些情况下必然会歪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背离“真实而公允”的会 计信息,损害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满足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因此,这种形式 的协调并未改变两者实质上的差异,而是掩盖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仅仅是形式 上的协调。 二是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制定会计准则 或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制定税务法规规范税务行为,将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适当 分离,会计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税务部门按税法的规定 计征税款。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可采用纳税调整、账内反映或报表附注披露等方式 协调。 该形式承认会计与税法在各自的目的、原则及结果方面存在差异这一客观事实, 并以会计资料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等方式来协调会计和税收,从而使两者最终均能 达到各自的目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均采用这一形式。1978年, 欧洲联盟制定了第4号指令--公司的年度决算报告,(“指令”是欧盟制定的若干种法 令中的一种,其在实现的结果方面对收到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在执行的方式上则由 各国政府斟酌处理)1982年2月1日“第4号指令”开始在各成员国中适用。该指令第一 章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必须依照“真实而公允”的原则加以反映。受 “第4号指令”的影响,法国随即对《商务公司法》及相关政令进行修订。在1983年 修订后的公司法及政令中,要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披露要符合“真实而公允” 的观念,传统上采用“立法会计”形式的法国会计出现了脱离税法的革新趋势,允许 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因此,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形式成为目前国际上处理会计 与税法差异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调 整问题,也就不存在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协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逐渐 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对会计的影响逐渐显现。2000年12 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制度》);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实施。《制度》 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标准国际化等要求出发,修改了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 告的有关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制度》,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对会计的影响进 一步增大,也更为复杂。在此背景下,《制度》对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作了 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既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将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国际通行作 法,也反映了我国在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方面现阶段的一些特点。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分离的模式成为今后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法关系的主线 1993年我国颁布并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在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的取舍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差异,《企业 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财务会计在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演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 与税法之间产生差异。随后陆续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印证了这种差异将随着 时间的推移和会计环境的变化而日益扩大和复杂化。纳税对会计的影响将逐渐成为影 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特别是修改后的《制 度》颁布实施后,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对会计的影响进一步增大,也更为复杂。 通过《制度》规范纳税对会计的影响成为必要。 纳税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得税对会计的影响,流转税对会计的影响等, 目前体现财务会计与税法分离的较成熟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所得税会计。对于企业所得 税的会计处理,过去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很少涉及,比较详尽的规定只见于教科 书。2001年最新颁布的《制度》第一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第107条规定:企业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其中,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体现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及协调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应付税款 法是“立法会计”形式的会计核算方法,后者无法体现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因而 该条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应通过报表附注披露所 得税对会计的影响,即通过表外的方式披露并协调两者的差异。这是我国第一次在会 计制度中正式承认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这一国际通行作法,是我国在财务会计与 税法差异协调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为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和协调提供了强有力的 制度保障,这成为今后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在现阶段呈现“分离”与“统一”并存的特点 尽管 我国的《制度》顺应了财务会计与税法分离这一国际潮流,但以服从于税法需要为首 要目的的会计处理仍广泛存在,如所得税应付税款法的广泛运用、增值税会计核算全 部固守与税法的统一等,特别是增值税会计明细账设置、账务处理过程和在会计报表 中的揭示,基本是按利于增值税税收保全和税收征缴的思路设计的,增值税负担对会 计的影响并未通过账户体系和报表体系反映出来。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财务会计 与税法在现阶段是有限度的分离,呈现“立法会计”与“分离会计”并存的格局; (三)加快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促进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协 调发展 随着《制度》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1条对此作了相 应的规定,以及第42条、第51条、第52条至第65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计提坏账准 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这都将导致财务会计与税 法产生差异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但由于种种原因,目 前我国对纳税对会计产生的影响的反映或披露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快财务 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使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不违背 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促进财务会计与税法的 协调发展,应成为今后会计与税务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以下两个方面 应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探索的重点: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理论研究,为企业 在复杂的环境中选择适合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提供理论指导。2.进一步推动增值税会 计研究,构建既独立于税法又能满足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会计信息需要的增值税会计核 算体系。(i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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