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在资产的费用
或损失、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差异较大。在会计核算时应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复杂的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制定核算
规则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本文分别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角度析
谈非货币性股权投资的处理。
一、非货币性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没有涉及补
价,按所换取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非
货币性交易损益。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
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2)支付补价的,按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损益。
例:A公司2001年1月2日向B公司用如下资产投资(不涉及补价):
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
份额相等,A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90万元(95万十15万-2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0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 95万
无形资产 15万
二、非货币性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
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若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
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
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中。
例:依据上述资料,A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2000年1月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7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 95万
无形资产 15万
营业外收入--处置资产所得 7万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2.31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1万
若A公司是一家小企业,上述资产转让已属于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
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经申报税务局批准,按5年平均摊销处置资产所得,则A公
司税务处理如下: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7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 95万
无形资产 15万
递延收入 7万
投资当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
借:递延收入 1.4万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资产所得 1.4万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0.46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462万
以后四年也按分摊的递延收入1.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对非货币性股权投资核算与税务会计处理差别较大:
在不涉及补价时,财务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予以确认,没有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发生,因此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而税务
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分年度确认转让所得,所以必须确认所得税费用,计
提应交所得税。
项目 原始价值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
机床 50万 15万 40万
汽车 45万 5万 42万
土地
使用权 15万 / 15万
合计 110万 20万 97万 (h20020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