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纳税与核算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规定,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本制度确定的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价值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
“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
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
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其待处置时需要计算出未来应交纳的所得税,因此,
在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尚未处置前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只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另
外,从会计核算角度考虑,在企业持续经营情况下,在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如接
受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捐赠时,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记在“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
目中,在使用或处置该项捐赠实物资产时,由于该项资产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
原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
本公积”科目。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接受某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
据,确定其价值为60000元,估计的折旧额为6000元,支付设备运费及其他相关税费
为20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未来应交所得税=(60000-6000)×33%=17820(元)
借:固定资产 62000
贷:累计折旧 6000
递延税款 1782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6180
银行存款 2000
2、出售或清算该项捐赠设备时,按税法规定:(一)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
损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二)若
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A公司出售或清算价格低
于接受捐赠时的价格,则: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618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180
同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17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820
如果A公司出售或清算该设备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际价格,则应按税收法
规(二)的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对资本公积、应交所得税科目作相应调整。
例2:假定A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根据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为
600000元,A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费等150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则A公司
的有关会计分录为:
未来应交所得税=(600000+15000)×33%=202950(元)
借:原材料 615000
贷:递延税款 20295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97050
银行存款 15000
使用或处置该项原材料时,有关税法规定和会计分录同上例1。
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必须先在
“递延税款”科目中核算,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该项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
应交的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
备查簿”,详细记录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业务发生的时间、
事项、已转出的金额等,以备查核。(h20020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