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期收入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企业在经营中,往往遇到提前预收跨年度
业务收入这类经济业务,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收入与支出
相配比原则进行如实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凡开具发票及收到款项时便形成销售,纳
税义务成立,就应交纳相应税款,在账务处理中也要加以记录反映。同一经济业务在
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两种核算方法,其核算结果误差较大,为此就跨期收入核算方面
提出一点看法,愿与同行商榷。
某商业企业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并于2001年11月收到承租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
交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房租120万元,收到转账支票,款存银行,各承租
单位开具120万元发票。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1.收到预交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 20万元
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2.提取实现销售收入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3.5万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2.4万元
--营业税 1万元
--城建税 0.07万元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03万元
3.年终时对租赁业务进行决算(不考虑共他租赁支出),该业务利润总额为16.5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5.44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2001年11月末收到房租收入并开具发票,则视营业款收入已经实现,纳税义务成
立。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出发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2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21万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14.4万元
--营业税 6万元
--城建税 0.42万元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18万元
3.年终对租赁业务进行决算(不考虑其他支出),该业务利润总额为99万元,所
得税率33%,应纳所得税款32.67万元。
看法与做法
以上会计账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与相关原则,符合客观准确的反映经济
业务,便于企业的正常管理;按照税法要求,收到营业款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成立,
交纳相关税费也是必须执行的,同时以票控税也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问题是
在会计核算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笔者的看法,对跨期收入应该是:
1.收到跨期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20万元
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2.计算应交税款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3.5万元(2001年度2个月应负担税费)
待摊费用(房租税费) 17.5万元(2002年度应负担税费)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14.4万元(120万元×12%)
--营业税 6万元(120万元×5%)
--城建税 0.42万元(6万元×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0.18万元(6万元×3%)
3.下年度实现房屋租赁收入进行结转时:
借: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100万元
同时摊销应计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17.5万元
贷:待摊费用(房租税费) 17.5万元(b20020718002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