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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期收入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企业在经营中,往往遇到提前预收跨年度 业务收入这类经济业务,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收入与支出 相配比原则进行如实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凡开具发票及收到款项时便形成销售,纳 税义务成立,就应交纳相应税款,在账务处理中也要加以记录反映。同一经济业务在 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两种核算方法,其核算结果误差较大,为此就跨期收入核算方面 提出一点看法,愿与同行商榷。 某商业企业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并于2001年11月收到承租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 交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房租120万元,收到转账支票,款存银行,各承租 单位开具120万元发票。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1.收到预交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 20万元 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2.提取实现销售收入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3.5万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2.4万元 --营业税 1万元 --城建税 0.07万元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03万元 3.年终时对租赁业务进行决算(不考虑共他租赁支出),该业务利润总额为16.5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5.44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2001年11月末收到房租收入并开具发票,则视营业款收入已经实现,纳税义务成 立。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出发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2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21万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14.4万元 --营业税 6万元 --城建税 0.42万元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18万元 3.年终对租赁业务进行决算(不考虑其他支出),该业务利润总额为99万元,所 得税率33%,应纳所得税款32.67万元。 看法与做法 以上会计账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与相关原则,符合客观准确的反映经济 业务,便于企业的正常管理;按照税法要求,收到营业款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成立, 交纳相关税费也是必须执行的,同时以票控税也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问题是 在会计核算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笔者的看法,对跨期收入应该是: 1.收到跨期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20万元 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2.计算应交税款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 3.5万元(2001年度2个月应负担税费) 待摊费用(房租税费) 17.5万元(2002年度应负担税费)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14.4万元(120万元×12%) --营业税 6万元(120万元×5%) --城建税 0.42万元(6万元×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0.18万元(6万元×3%) 3.下年度实现房屋租赁收入进行结转时: 借:预收账款(房租款) 1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业务)100万元 同时摊销应计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业务税费)17.5万元 贷:待摊费用(房租税费) 17.5万元(b2002071800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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