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的应收票据 如何结转应收账款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问:一家商贸公司,去年年底在公司结账
的时候,发现一笔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带息票据),对这笔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是
否应将它转入应收账款?转入的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企业应
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同时冲
减财务费用。因此,按照此规定,应将票据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尚未计提的利息
则不再计提。举个例子:某企业2001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
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则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年度终了(2001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票据利息=117000×10%×4/12
=3900(元)
借:应收票据 3900
贷:财务费用 3900
票据到期不能收回(2002年3月1日),转入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17000+3900=120900(元)
尚未计提的利息=117000×10%×2/12=1950(元)
借:应收账款 120900
贷:应收票据 120900 (a200207090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