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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 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 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 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 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在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资本公积准 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某企业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根 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 为20000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月~12月提取折旧5000元,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30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305000元。   假设2001年6月份该设备出售,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 28000元(2001年1月~6月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费用和应 纳增值税。那么,结转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应为:110000-(100000 -28000)=38000(元),并将“递延税款”全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有关分录从略)。   这种处理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   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 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 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假设无其 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10000-0)+ 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275000×33%=90750(元)。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 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110000元减去 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 样理解,即如果会计上没有提取折旧,则处置收益=110000(售价)- 80000(净值)=30000(元)。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 实际上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净值80000元和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 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上述业务应作分 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6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075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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