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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帐务核算及管理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对职工的一项 专用款补助,其用途是为职工购置房屋及其维修。费用来源由两部分组成,即从职工 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分和企业从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两部分合计为 企业应存入银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为了保证该项资金的专用性,其款项的支 取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进行。但实际上该项资金从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 起已属于职工个人的银行存款,只是该款项用途受到限制。具体的讲,该款项属于职 工个人,但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只是为了使职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而代为 管理。因此,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其管理就有其特殊性。然而,一些企业的核 算和管理不太合理。以下两例就是一些企业的处理方法: 1、通过设置“住房公积金”科目(负债类科目)核算和管理: (1)提取应交纳该款项:借:应付工资 管理费用等 贷:住房公积金 (2)存入银行时: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按规定用途为职工支取款项时: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 (4)将该款项支付给职工个人时: 借: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 2、通过“其它应付款”设置“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和管理: (1)提取应交纳该款项: 借:应付工资 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2)存入银行时: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按规定用途为职工支取款项时: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 (4)将该款项支付给职工个人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户 贷:现金 以上的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不符合《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 1、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是将该款项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处理,根据《会计 准则--负债》中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 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将款项未存入银行前确实构成一项负债, 存入银行后,该项资金已分别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因此,其所有权已属职工个 人。在支取时不能将其认为是企业的资金的流出,只是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减少。 2、如果将该款项认定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负债,那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 余额也应认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资产》中资产的定义:“资产是 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项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资产必须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实际上,该项资金已不能给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它只能给职工带来经济利益。 3、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并入资产项目中的货币资金项目; 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中的余额也并 入负债项目中,只有这样,账表才能相符。根据资产的定义和负债的定义及“实质重 于形式”、“合理性”等会计原则,该项资金不能够认定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企业 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就成了职工个人的资产,虽然企业仍然对该项资金有一定的控制权, 但主要是为控制其款项的专用性。 那么,对住房公积金如何核算和管理?根据财会[2001]5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1、企业按规定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住房公积金 2、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住房公积金 3、实际上交时: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以上第1、第2,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第3将款项存入银行,该负债就已履行。 在职工根据规定用途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企业按规定和要求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为 职工提取款项时不做账务处理,因这项业务不是企业的会计业务,它不再会导致企业 经济利益的流出或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只是根据规定和要求代为办理。但为了 核算和管理好住房公积金,笔者建议企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查账簿,用于登记住 房公积金的存取及其他事项,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ai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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