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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应如何作涉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 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 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 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造成各个企业对 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企业将代销货物视同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核算; 有的单独对此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 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 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和会计人员带来很多困难。 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 和“代购代销收入”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 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 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 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代购代销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收取手续费时的收入增加和减少数,借方登记转 出的价款,贷方登记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和受 托方经销方式两种。下面举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一、受托方以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经销方式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 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 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 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 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与自营经销商品的会计处 理基本相同。 例: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货物200件。合同约定B公司按协议价每件1000元(不含 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每件800元(不含税),B公司自行制定售价每件 110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销售100件,B公司向A公司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 款。假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800=16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的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成本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100×800=8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售出商品的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在期末和自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一并结转。此时 的商品销售成本就是已售商品的委托价格。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另一种方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算结转出商品的进销差价。 售出商品的进销差价=100×(1000-800)=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B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接受商品后,要负保管责任,商品保管的风险金额应该是含增值税的售价。 再者,以含增值税的售价全额反映在“代销商品款”更能体现商品流转与价值流转的 统一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商品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 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反映。这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与过 去相比有变化,其包含的内容有两个: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 二是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与自营商品的 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果库存“受托代销商品”按销价核算的企业,也要计算进销差 价。 1.采用售价核算 (1)收到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100×(1+17%)=257400元 代销商品款=200×1000×(1+17%)=234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200×(1100-1000)×(1+17%)=234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257400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商品进销差价 23400 (2)代销商品售出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商品销售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开出代销清单 应付给A公司的已销商品款=100×1000×(1+17%)=117000元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0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冲销“受托 代销商品”账户 受托代销商品=100×1100×(1+17%)=128700元 进项税=100×1000×17%=17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11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8700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 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单就此项业务的进销差价是11700。 2.采用进价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2)售出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冲销“代销商品款”账户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0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 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如上例,合同规定,货物单位售价为1000元,假定代销手续费率为10%。 (一)A公司的会计核算 1.2.3如上例会计分录。 4.收到B公司从银行转来的已售商品货款,手续费作为经营费用处理,会计分录 为: 借:银行存款 107000 经营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二)B公司的会计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1000×200×1.17)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2.实际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7000 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 3.计提手续费 关于手续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 平销行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计提手续费=100000×10%=10000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0000÷1.17×17%=1453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4.与A公司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受托方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货款100000元填写在申报表的“视同销售” 栏内。(ar200206030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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