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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归属

录入时间:2002-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2信息】 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如发生减值,按 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可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然而对工程完工后“在建 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工程完工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同时结转“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或者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直接转入“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前一种处理比较简单,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直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以 后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可以不再考虑以前的情况,但这种方法存在两个缺陷: 1固定资产的原始投资规模已经失真(偏低);2会多交所得税。因为,企业前面计提的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后面提取的折旧又偏低,因而对 企业不利。   后一种处理可弥补前者的不足,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真实;另一方面固定资 产在提取折旧时,可以充分考虑以前的在建工程减值的问题,因此,这样做比较合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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