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税务处理的不同
录入时间:2002-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2信息】 企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
资,其初始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确定。《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
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
得或损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