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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资产的折旧方法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煤炭企业所属的房屋、建筑物(不含矿井)、 轨道、矿车、机器设备、电器等固定资产与普通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相同 的。即:以上月月末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费的依据,折旧年限:房屋、建 筑物不短于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电子设备和 运输工具(不含火车、轮船)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 计提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 所不同的是煤炭企业的矿井是属于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费用) 的固定资产,因此矿井不计提折旧费,矿井的投资是通过提取维简费的方式收回的。 四川省的标准为每销售一吨原煤(洗煤、精煤、块煤每吨折合二吨原煤)提取7.9元维 简费。计提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同时将实际提取 的维简费与理论折旧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例:某煤矿的矿井原值为150万元,预计使用25年、假设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折 旧每年理论上应计提折旧额6万元。若该煤矿2000年销售精煤10000吨,则本年按规定 提取维简费15.8(10000×2×7.9)万元,财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15.8万元, 贷记“累计折旧”6万元,贷记“资本公积”9.8万元;若2001年只销售原煤6000吨, 则本年只能提取维简费4.74(6000×7.9)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4.74 万元,借记“资本公积”1.26万元,贷记“累计折旧”6万元。(ad20020301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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