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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业务汇率风险控制

录入时间:2002-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近年来,不少境外企业看好国内市场,并 进行项目投资。如果以境外的外汇资金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外汇资金结汇后将存在人 民币贬值的汇率风险,而且投资企业还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资本项下的结汇手续。 为规避汇率风险,一种质押贷款业务逐渐为境外投资企业所接受,即企业以其境外资 金作为国内公司货款质押物,在国内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企业和银 行互计利息,到期归还人民币货款后外币资金解除质押关系。这一方式,既满足了企 业投资的需要,又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规避了汇率风险提供了便利,对国内银行来说, 此类业务属于低风险的优质贷款业务,逐渐成为企业和银行“双赢”的创新业务品种。 在上述质押贷款业务中,企业和银行双方互计利息采用何种标准,即按什么水平 计付利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一般来说,人民币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那么外币存款利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对企业和银行 就显得更加关键了。 下面,这则抵押贷款业务实例中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将给我们带来存款 利率风险控制的启示。 NS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大型跨国公司,并在国内设立了独资公司。1998年, 拟在国内投资兴建一个大型项目,项目建设期为三年,需总投资人民币4亿元。该公 司一直看好国内市场,但预测人民币可能贬值。经过比较,为避免汇率风险,该公司 决定以境外公司所持有的5000万美元作质押,为国内公司办理等值人民币贷款。经与 国内A商业银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NS公司与A银行国内分行签定质押合同,以其境外公司5000万美元为质押物,按 照1:8的比例从该行获得4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在人 民币未出现超过20%贬值的情况下,NS公司将支付的人民币贷款利息与将获得的美元 存款利差固定为2.69%。由于多方面原因,A银行不同意一次性签定三年期质押合同, 而是采取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到期办理展期一年,最后再签定一年期合同的方式。 合同签定后,NS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和1999年9月9日,将其境外美元5000万元分 2笔存入A银行香港分行,其国内公司在相应时间从A银行国内分行取得总计人民币4亿 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均为一年。 在此期间,人民币贷款利率下调,使得NS公司第一笔贷款的展期存款利率相应下 调,可是另一方面,从1999年12月份开始,由于美国经济持续保持旺盛的增长,美联 储开始不断加息,市场存款利率由年初的4%上升到1999年底的5.5%左右,由于受 合同中利差约定的限制,NS公司的境外美元存款利率已经固定,不可能随市场存款利 率的变化而变化,NS公司逐渐意识到利差的约定的不当,但在合同期内已无能为力。 此时的A银行倒是获利丰厚,NS提供的这笔资金成本几乎比市场水平低出2个百分点。 2000年7月,原合同即将期满,NS公司提前开始了与A银行的谈判,经过几轮艰难 的谈判,双方就最后一年期存货款利率达成新的协议:NS公司将支付的人民币货款利 息与将获得的美元存款利差固定为0.75%。 从2000年7月16日开始,NS公司国内公司人民贷款利率不变,按照新的利率约定, 其境外美元存款利率提高为5.685%。当时美元同期市场存款利率为5.785%左右。 但是,随着美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美联储从2001年1月份开始进行了长达11 次的降息,到2001年11月份,利率水平降至美国40年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国际市场 1年期LIBOR由年初的6.3%降低到年底的2.3%左右,美元同期市场存款利率由年初 的5.8%降低到年底的1.8%左右,其间跌幅之大,实在是签定合同时始料不及的。 然而,就在市场存款利率风云突变的日子里,NS公司却可以坐收利差约定带来的高额 固定存款利率5.685%,可是A银行只有万般无奈地饱受利差约定带来的高额成本之苦。 下面是NS公司先后两笔美元对应的存贷款利率明细表。 表一 第一笔2500万美元对应的存贷款利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998/07/16-1999/07/16 1999/07/17-2000/07/16 2000/07/16-2001/07/16 人民币贷款利率 7.623% 6.435% 6.435% 美元存款利率 4.933% 3.745% 5.685% 美元存款市场利率 4.95% 4.4375% 5.785% 与市场存款利率差 -0.017% -0.6925% 0.1% 表二 第二笔2500万美元对应的存贷款利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999/09/09-2000/09/09 2000/09/09-2001/09/09 2001/09/09-2002/09/09 人民币贷款利率 6.435% 6.435% 6.435% 美元存款利率 3.745% 3.745% 5.685% 美元存款市场利率 4.4375% 5.785% 3.0% 与市场存款利率差 -0.6925% -2.04% 2.685% 从上述表一和表二中,我们注意到NS公司与A银行签定利差约定时,即1998年7月 和2000年7月,其美元质押存款利率是非常接近市场存款利率水平的,然而,由于人 民币存贷款利率和美元市场的两方面反向变化,使得质押美元存款利率几度远远偏离 了市场行情,也使得NS公司和A银行美元存款成本和收益波动异常,尽管NS公司和A银 行各有所得,相信这样的结果并不是他们的初衷。 这笔质押存款业务从开始到结束,带有一定的戏剧性色彩,NS公司和A银行分别 先后经历了大喜大悲的角色,个中滋味并不如意。这则实例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首先,本外币利差约定的方式不可取。由于人民币和美元分别处在两个情况截然 不同的资金市场上,其资金来源的成本和资金运用的收益分别与各自的市扬水平密切 相关,而且,人民币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美元存款利率则完全与国际市场变化保持 一致,相对说来,人民币利率波动幅度较小,而美元利率则与美国经济甚至世界局势 息息相关,世界经济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因此,将处在不同 资金市场上的而且两个币种的利差固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不论是对NS公司,还是对 A银行来说,都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敞口。 其次,在采用利差约定的方式下,应该对利差约定进行补充。即使采用利差约定 的方式,也应该在保证最终存贷款利率与各自相应的市场水平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对 利差约定有一个上下限的补充。比如上述实例中,1998年首次签定合同时,NS公司将 支付的人民币贷款利息与将获得的美元存款利差定为2.695%,同时应该补充规定, 其美元存款利率还应该保持在同期市场存款利率水平上下一定范围内即确定利率上限 和下限,超出或低于此范围时,则按既定的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水平执行。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境外企业在国内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特别是在人民币尚 未完全实现可兑换的时期,会有一部分境外企业采取境外资金质押境内贷人民币的方 式进行投资,对国内银行和境外企业来说,上述实例带给我们关于质押贷款业务中的 存款利率风险控制的启示是值得注意的。(an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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