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新变化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财政部在对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现 金流量表、投资和会计政策变更五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后予以更新颁布。此次修 订体现了一个鲜明的特点:立足于中国实际,准则的可操作性更强。原准则较多地考 虑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准则中的某些规定有些超前。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市 场发育不健全、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等现实条件的局限,调整了原准则中某些暂 时与我国现有条件不符的条款,使之更加符合会计人员的操作习惯,修订后的准则中 国特色更浓。 修订后的这五项具体会计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有哪些不同呢?笔者将其与原准则进 行了比较,现将主要变化归纳如下。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 1.债务重组的概念拓宽。原准则仅适用于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修订后 的准则取消了“让步”的概念,将债务重组重新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的条件”,从而将债权人未作让步的重组业 务也纳入准则范围。 2.重组方式的分类更细。修订后的准则将原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的重 组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债务”两种。 3.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原准则较多地采用了公允价值作为计价标准,但由于目 前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健全,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即使获得也未必“公允”, 实 务中的随意性较大,使得重组损益的计量失真。对此,修订后的准则作了如下修改: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 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2)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资本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公允 价值)或债权人享有股份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重组收益;债权 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而非公允价值)入账,不确认重组 损失。(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 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在重组当期确认为重组收益。 4.披露项目发生变化。由于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不再确认 重组损益,因此披露的项目也由重组损益变为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变化 1.统一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解决 的核心问题。原准则按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标准,不 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为计价标准,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不同类型的非 货币性交易采用不同的资产计价标准,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同时,由于我国尚 不具备推行公允价值的市场条件,公允价值的随意性较大,为关联企业操纵利润提供 了机会。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取消了同类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规定“企业 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作为换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统一了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价。 2.简化了披露要求。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换入、 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而对原准则中规定的交易类型、计价基础、实现的损益 等都不再作要求。 三、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变化 原准则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现金流量项目的划分过细,使得会计实务中编表工 作量较大。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中项目更加简化,原准则中的66项经过合并、 调整后变为56项,简化了编表工作,从而更加符合大多数企业当前的会计技术条件和 社会各界对企业现金流量信息的需求。具体修订如下: 1.合并了经营、投资、筹资活动中的有关项目。修订后的准则将原准则中“收 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与“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合 并为“收到的税费返还”,将“支付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支付的 除增值税、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三项合并为“支付的各项税费”,将“分得股利或 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 取得的现金”,将“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券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合并 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将“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 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不再单列反映。 2.调整了“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中的项目。修订后的准则要求 披露的项目变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债券转为资本”和“一年内到期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三项。 四、投资准则的变化 1.对概念进一步规范。修订后的准则明确提出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尽 管其内涵与原准则中“投资成本”相同,但更易于理解和把据。修订后的准则还对长 期投资减值计量中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 产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限值 两者中较高者。” 2.增强了规定的确定性。修订后的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的两个“一般”:一是 合同未确定投资期限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的确定。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不低于)10年的期 限摊销。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一般”二字,随意性降低。二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 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时,原准则规定“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 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修订后的准则排除了特例,无 论何种情况,要求统一“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机动因素的剔除,使得准则 更加严谨。 3.修改了长期投资减值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对长期投资的 账面价值定期逐项检查的频率“至少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此外,修订后的准则还规 定“企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而 不需再“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五、会计政策变更准则的变化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变更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唯一的变化就在于:修订后的准则将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列为重大会计差错的范畴,规定采用追溯调整 法追溯至以前期间,以避免企业采用会计政策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调整。 (i200202069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