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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抵债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2信息】 问:对于固定资产“项账”所缴纳的4% 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不明白,是否可以按销售费用处理? 答:以固定资产顶账时所缴纳4%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实际上属于“以货 抵债”的问题。这在征收增值税上与一般货物销售同等对待,因此,其账务处理也与 其它货物销售的账务处理相同。所不同的是,还须分别作固定资产减少和应收、应付 冲抵两笔分录。由于现代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与企业成本无关。因此,所缴 纳4%的增值税税金不能进入销售费用(或成本)。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 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 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 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v20020201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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