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如何作账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我公司于去年5月份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
收取价款32万元,“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4万元。请问,上述业务应缴纳多少营业
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5%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16000元(320000×5%)。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0]
2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
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
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
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
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
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因此,在转让无形
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
在未说明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现分别说明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1)假设你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
应交税金 16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64000
(2)假设你公司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000。(a200203260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