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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结算规定

录入时间:2002-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2信息】  1、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 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2、单位卡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额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 制申请表   3、单位卡的使用: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存,不得交存现金    4、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 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信用卡可以透支: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 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6、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 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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