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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双倍余额递减法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采用双 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因此,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 需要计算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中的倒数第二年年初的沂余价值,导致年限延长,其 公式也不断延伸,计算过程,非常繁琐。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公式,即: 年初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值×(1-年折旧率)×(1-年折旧率)×(1-年折旧率) 以上是折旧年限为5年的计算公式,其他依此类推。 以《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4期第58页计算分析题第(四)题经济业务事项为例, 其例数第二年年初折余价值计算如下: 原公式: 年初折余价值=90-90×(2/5)-[90-90×(2/5)]×2/5-[[90-90×(2/5) -[90-90×(2/5)]×2/5]×(2/5)=90-36-21.6-12.96=19.44(万元) 改进公式: 年初折余价值=90×(1-2/5)×(1-2/5)×(1-2/5)=54×(3/5)×(3/5) =32.4×(3/5)=19.44(万元)(b200202210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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