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双倍余额递减法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采用双
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因此,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
需要计算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中的倒数第二年年初的沂余价值,导致年限延长,其
公式也不断延伸,计算过程,非常繁琐。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公式,即:
年初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值×(1-年折旧率)×(1-年折旧率)×(1-年折旧率)
以上是折旧年限为5年的计算公式,其他依此类推。
以《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4期第58页计算分析题第(四)题经济业务事项为例,
其例数第二年年初折余价值计算如下:
原公式:
年初折余价值=90-90×(2/5)-[90-90×(2/5)]×2/5-[[90-90×(2/5)
-[90-90×(2/5)]×2/5]×(2/5)=90-36-21.6-12.96=19.44(万元)
改进公式:
年初折余价值=90×(1-2/5)×(1-2/5)×(1-2/5)=54×(3/5)×(3/5)
=32.4×(3/5)=19.44(万元)(b200202210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