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如何折旧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问:某公司有一台大型机械设备,账面原
值120万元。截至2001年6月份,已提取折旧40万元。由于该设备老化,生产技术落后,
公司打算购买新设备。如果将该设备对外出售,估计可收回资金30万元。于是,公月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于6月30日对该项固定资产升提减值准备50万元。直
至2001年10月份该项资产仍未转让出去,目前该项固定资产仍在使用。请问,提取减
值准备后,对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提取折旧?如果允许,应如何计算折旧?
答: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
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
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
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
率和折旧额。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仍可从2001年7月份开始继续提取折旧,假设该项固定资
产尚可使用1年,预计净残值5000元,则每月应提折旧=(300000-5000)÷12=
24583.33(元)。(a2002020500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