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改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回放]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
9号)。《通知》明确:
1、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的余额及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1)
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为负数,经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
积金及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
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如果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且企业以往
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可在一定期间内作税前扣除。(2)
出售住房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
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对
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
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停止实物分房前向
职工出售住房的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和停止实物
分房后低于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
2、已出售、出租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的处理。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无论是否已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都不得再扣除其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对出租的住
房,因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其租金收入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根据收
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该部分房屋的折旧、维修等费用,可作税前扣
除。
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祖补贴的处理。(1)企业按省级人
民政府规定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
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2)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标准的,要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点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停止住
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
转金。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及时调整有关账务;注意对出售、
出租收入、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以及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处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
项超标准支出,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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