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税收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某国有企业在2000年12月份进行债务重组。
该企业欠银行本金160万元、利息160万元。经国资局批准用固定资产偿债,账列固定
资产原值60万元,已折旧30万元,有权机构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为170万元。经法院
调解抵偿全部银行债务。企业账务处理为:
①借:固定资产 11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0万元
②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万元
累计折旧 3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70万元
③借:长期借款 160万元
预提费用—银行利息 16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万元
问题: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②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征收?
债务重组问题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鲜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准则》,
对“债务重组”作了重新界定,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
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只要该国有企业不是处于破产清算或改制
状态,这次以资抵债行为是典型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行为。新《准则》
中规定,债务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
积”。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累计折旧 30万元
贷:固定资产 60万元
借:长期借款 160万元
预提费用—利息 16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资本公积 290万元
由于处理的固定资产是车辆、设备还是房地产不清楚,所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该交多少,不好回答了,所以上述会计分录处理中忽略了税费问题。不过,既是地税
同志问的问题,多半涉及房地产转让的营业税吧。“以资抵债”的房地产转让,其应
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320万元为基数,按房地产
占资产比例分摊计税营业额。至于所得税,虽然评估增值的140万元和债务重组过程
中豁免的150万元债务在财务处理上均计入资本公积,但按税法有关规定,这290万元
均应进入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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