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应包括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1信息】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
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但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
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
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
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
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
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
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至于工业企业销售不动产,则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规定应缴
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
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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