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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26)

录入时间:2001-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1信息】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的形式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 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 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二)合并的程序 合并的程序主要有4项:(1)签订合并协议;(2)确认债权、债务;(3) 报批;(4)重新登记。 因公司合并对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工都会带来影响,因而合并各方在事先要 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用协议形式确认下来。合并协议的内容可以有很多,一 般应有6项:(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 称、住所;(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 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合并协议签订后,合并各方应向各自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合并申请,经批准后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依法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分立的形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上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 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 公司解散。 (二)分立的程序。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 财产,清理债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 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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