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销售折扣率合法冲减销售额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有许多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
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苗享受的销售折扣率。如某碑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
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500万瓶的,每瓶享受
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
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
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一次性地结算应给代理
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后,企业的财务部门又觉得不冲
减产品销售收入实在不“划算”。于是,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抱着侥幸心理
冲减了销售收入。但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出来,企业不仅要补税,还要接受罚款处理。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损失呢?
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方式销售时预估销售折扣率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啤酒生产
企业可以按最低销售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
量初步确定销售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销售折扣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在每一份
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扣除销售
折扣额后的收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了。到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
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
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
收入,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当然,将预估折扣率测算得更准确些,就可以减少结算
时的折扣调整额。
为避免因有的经销代理商本年销售量锐减而多支付销售折扣,还可以采取预收一
定押金等办法加以预防。
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合理避税,何
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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