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防伪税控设备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9日在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
中明确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
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
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明确:“增值税防伪税
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支出本来属于
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一次性列支,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是不允许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特殊规定,既允许纳税人将资本性支出视同收益性
支出处理,从而延缓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又允许将所购置设备支付的进项税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相应减少了增值税应纳税额,有利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虽然
财政部尚未明确相应的财务处理,但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的设备公款和税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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