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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真实(下)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1]54号),对年度会计 报表中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披露的 会计估计,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披露该最后中期的财务 报告,则企业应当在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 影响金额。 《报告》要求必须采用“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即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 致的政策。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 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 会计报表中采用,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并应当按照本准则 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财务报告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因此,中期会计计量 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 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 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本准则 的要求予以披露。 对于企业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 者递延的收入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 计或者递延。而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 摊的收入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 者待摊。 在会计估计的应用方面,要求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 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 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 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 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对于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 照本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 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追溯调整的范围是:根据本准则的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 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 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对于首次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 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 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 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 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 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 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本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 表。在企业根据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需要提供上年度比 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该《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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