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还是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税务机关对某商品零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
行日常检查,在审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发现5月份有一笔盘亏损失48000元,
由于报损数额较大,检查人员进一步查证,提取的记账凭证记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48000元
贷:库存商品 48000元
该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仓库负责人签批的存货盘亏报损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应填写
存货盘存报告单”,同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库存商品”,并按规定结
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查明后,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厂长(经理)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库存商品在减去过失人和保
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当
期营业外支出。对照此规定,该企业报损理由不充分,报损权限不当且会计处理不完
整。经核实该企业将此批商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但未开出库凭单,而在半年末盘
点时将此笔金额挤在盘亏损失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
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该笔商品的计税价格为55000元,应计销项
税额为55000×17%=9350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应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48000元
贷:库存商品 48000元
借:营业费用 57350元
贷:库存商品 48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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