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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事业单位增设“低值易耗品”账户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低值易 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并入材料的核算范围。这样核算有不妥之处: 1.低值易耗品具有材料、固定资产双重性质 材料指事业单位库存的、使用后 立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而低值易耗品则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 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各种工具、器具、管理用具和低值劳动保护用品等。低值易耗 品按其在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属于劳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随着实物 形态的逐渐磨损而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和费用中去,报废时还可收回一定的残值,这 些特点与固定资产相似。但低值易耗品由于品种多、数量大、价值低、使用期限短, 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换。这又与材料相似。因此,将低值易耗品单一地纳入材料或固定 资产科目进行核算都是不妥的。 2.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如果采用目前的材料核算方法,领用材料和 低值易耗品时,不论价值高低、使用时间长短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严格划分成本、 费用的所属期限,不能准确地反映各个会计结算期的经营收入和亏损,不便于事业单 位加强内部管理。 3.不利于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目前核算材料领用时,材料全部转为支出,如 果材料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较短,这样处理比较恰当;如果材料是达不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和低值易耗品,其价值也全部转销,这样容易造成账外资产,不 便于实物保管和清查,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事业单位应增设“低值易耗品”账户,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 1.科学采用多种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会因磨损而逐渐 降低,为此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 计算应按照便于加强实物管理、合理核算各期成本费用和简化核算手续的原则,根据 低值易耗品价值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及每月领用、报废的变动情况分别采用不同 的方法进行。目前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主要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五五摊 销法。 2.使全低值易耗品账簿记录。除设置低值易耗品总账外,还应加强低值易耗品 的明细分类核算。对于在用的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还应设置必要的明细卡,按品种 逐笔登记其领退、转移报废及结存情况,或者另外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辅助账,根据 有关凭证逐笔登记各种低值易耗品增减(领退)和结余情况。同时各使用部门应定期清 查实物并与会计部门定期核对账簿,以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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