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录入时间:2001-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1信息】 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对坏帐准备税务处理上与财务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随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
度》的公布实施,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形成很大差异。对此差异试分
析如下:
一、管理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
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否定了坏帐核算的直接冲销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充
分尊重企业会计主体自身的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确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要求企
业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
帐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
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
地。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
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可见会计上计提坏帐准备纯粹属
于企业会计政策的采用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只需由企业自己的最高权力机
构批准即可。在税收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
除,即原则上采用直接冲销法,企业如果希望采用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备抵法,必须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就是计提坏帐准备前必须由企业外部的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批认
可,不能由企业自行确定,尽管税务机关通常都会予以批准,但报经批准是税务管理
上必经程序。
二、计提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明文规定: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
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帐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的规定超越了
过去单一的应收帐款余额的百分比法,给企业财会人员留下了职业判断的余地,更便
于企业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和流动性。企业可
以选择的方法除了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之外,还有帐龄分析法和销售百分比法等,
表明会计上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不是唯一的。税收政策上尽管没有直接规范坏帐准备
的计提方法,但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里强调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
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可以清晰地看到税务处理上沿袭了过去的处理方法,
即只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
三、计提比例不同。与以往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一个计提坏帐准备的幅度范围不同,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在方法上已不再局限于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所以也无
法规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在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
验、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最高可以达到100
%。但为了防范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也限定了企业不能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4种情形: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与会计规定相比,税收政策上
显得十分严格,规定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90。通过
上述比较还可以看出,双方尽管都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但具体实施上还存
在差异,税务处理上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按应收款年末余额以不超过5%。的比例计算
出坏帐准备的总额进行一笔提取,而会计处理上不一定是依同一比例进行总额计提,
往往要区分不同应收款项分笔计提,即坏帐准备和累计折旧一样,尽管只进行总分类
核算,但实际上是针对不同应收款项单项计提的,这可以从债务重组时需冲减重组债
权计提的相应坏帐准备得到佐证。
四、计提口径不同。在2000年以前,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比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
执行,双方计提口径不存在差异。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后,双方计
提坏帐准备的口径发生了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
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帐准备”,此处的应收款项明确指出不包括应收票
据,从该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范中可以进一步看到,“应收款项”只指“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的内容。对于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
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
帐款,再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对于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
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帐
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再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
定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
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含代垫的运杂费),此处的年末应收帐款包括
应收票据的金额,并且特别强调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
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从而否定了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双
方都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但口径上不一样,税务上是剔除了关联方之间往来帐
款后的余额;双方都对应收票据计提坏帐准备,但时间上不一样,税务上是直接计提,
而会计上要俟转入应收帐款后再计提。
五、对关联交易坏帐准备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12章对关联方之间的
交易作了具体规范,因而并未在坏帐准备计提上明确区分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与非关
联方之间往来款项的会计政策,但是为了防范企业滥用会计政策,转移利润,对关联
方之间的应收款项规定不得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表明会计处理下允许计提坏帐准备,
但是计提比例不能是100%。税务处理上对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坏帐政策规定比较严格,
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管是否是购销活动,均不得提取坏帐准备,而且
对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一般也不得确认为坏帐,除非是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
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
扣除。
六、核销程序不同。会计处理上要求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面应当查明原因,
追究责任,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或类
似机构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在管理上只要由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即可,对坏帐损失的确认,会计处理上并无明确的规范,只是列举了诸如债务单位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等情形。税务处理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应冲减坏帐准备金余额,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这里
其实包含了备抵法和直接冲销法两种坏帐核算方式,但无论是冲减坏帐准备还是直接
扣除,在税务管理上都要作为财产损失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这是为了防范侵蚀税基、维护国家权益的必经程序,此时对税
务机关来说,企业权力机构审批的会计处理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因为税收上认定
应收帐款成为坏帐有具体明确的标准:(1)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
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确实无法清偿;(4)债
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6)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坏帐损失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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