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职工的电暖器款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单位购进电暖器40台,单价80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款3200元, 注明增值税额544元已列入当期进项税额。经检
查,发现20台用于车间,20台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项税额
调整为272元。请问为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该单位已计入抵扣的用于职工福利的20台电暖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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