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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职工的电暖器款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单位购进电暖器40台,单价80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款3200元, 注明增值税额544元已列入当期进项税额。经检 查,发现20台用于车间,20台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项税额 调整为272元。请问为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该单位已计入抵扣的用于职工福利的20台电暖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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