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应收账款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一
般认为它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却大打折
扣,存在很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大量应收账款成为坏账、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存在、
部分贷款被销售人员挪用等。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这种风险一般不能暴露出来。曾
参与几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虽经清算组大力清收,仍有大量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一般回收率不及10%。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存在极大的风险。分析应收账款高风险的成
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道德的沦丧。商业信用是购货企业以延期付款方式赊销商品而形成的买
卖双方的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商业信用应是建立在赊购方良好的信用和声誉基础上的,
然而却往往被某些不讲商业道德的单位和个人用作诈骗的手段,给赊销方造成重大损
失。
——管理上的硫漏。大部分企业对应收账款这种资产的特殊性认识不够,企业对
它的控制能力并不强,企业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满足于自己的账账相符。派员专程
对账费用较高,以信函方式对账回函率又极低,因此有的企业长期不与购贷方对账,
或让销售人员与购货方核对账目,造成购销双方债权债务金额严重不符、甚至出现推
销人员挪用贷款的现象;不及时追索货款,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想诉诸法律,也
无济于事,只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销贷方则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对双方因数
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因素形成的争议不能及时处理,以至于纠纷久拖不决。
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与购货单位串通一气,坑害销货企业。
——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新旧体制交替的情况下,法律作为调整人
的行为规范尤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一些企业对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善于运用法律
手段解决,或碍于业务关系、情面而不愿诉诸法律。
——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购货单位通过不规范的企业改制、破产逃避债务,
而这种不规范的改制、破产又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首肯和保护,使破产、改制成了逃
债的代名词,增强了债权回收的难度。
——以非现金方式清偿债务不解规范。一些购货单位无力或借口无力清偿货款,
而以实物清偿债务,而这些实物大多未经过资产评估,其价值一般大大低于清偿的债
务价值,无形之中,销货企业蒙受了损失。
为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保护企业权益,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严格按照合同法办事,增强合同约束力。购销双方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
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签定合同,并以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一旦出现纠纷,就运用法
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化销售人员责任。应将销售人员作为回收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与销售人员签订
合同,明确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法律责任,增强对销售人员的法律约束,或实行销售
人员私人财产抵押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派财会人员核对账目,并
索取对账证明,降低因超过诉讼时效给应收账款带来的风险,并防止销售人员挪用贷
款的现象发生。运用各种手段加大货款催收力度。经过核实,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
及时作为坏账处理。
规范非现金清偿行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对非现
金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避免出现非现金资产价值与清偿的应收账款价值严
重背离的现象,尽量降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严格执行结算办法,控制现金结算范围。企业要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不
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拒绝支付现金,并完善结算手续,防止有人挪用货款或收受回扣。
对信誉不佳者拒绝赊销。在确定进行商品赊销业务之前,要对赊购方的信用程度
进行认真的评估,特别是对那些初次发生业务的单位,尤其要认真考察评估。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规范企业的破产、改制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防止通过
不规范的破产、改制逃避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适当提高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执行的提取坏账准备的比率偏低,应当按
照谨慎性原则提高坏账准备金的比例。(d200111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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