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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辅导:避免错误的产生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在具体运用资本化计算公式“资本化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资本化计算公式的范畴   可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折 价或溢价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其中,辅助费用中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汇兑差额 与外币专门借款直接相关并符合资本化的所有条件时,每期应予资本化额为外币部门 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期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即: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和折溢价摊销才利 用资本化公式,更准确的说是利息资本化计算公式;其时间范畴为会计所涵盖期限。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   根据配比原则及受益原则,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 出挂钩,而非原借款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每笔资产支出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 涵盖天数之比,再累加确定。其中,“占用天数”为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 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涵盖天数”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 的长度。有时,若资产支出发生笔数较多,且较为均衡,亦可简化,以月数来计算。   若累计资产支出额大于专门借款额,则说明超出额并非来源于专门借款,超出资 本化范畴。在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剔除资产支出超出部分。   资本化率的确定   1、资本化率期间必须与“会计涵盖期间”相对应;若会计涵盖期为一季,则资 本化率为季利率;若会计涵盖期为一年,则资本化率为年利率。   2、资本化率为实际利率,其计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应保持一致。如果某笔专门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用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利息,作为分子;应以 该笔借款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为基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分母。即: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 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 /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计算类似于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额,不 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例:甲公司2000年1月1日为建造某工程,专门借款$800万元,年利率4%,期限 2年;按季计息,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采用发生当 日市场汇率核算,1月1日为$1=¥8.20,3月31日为$1=¥8.25,6月30日为$1=¥ 8.28;工程支出有2月1日$100万,3月1日$200万;5月1日为$400万,6月1日为$ 150万,求每季资本化额。   析:∵第一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00×2/3+200×1/3=133.33万美元   季资本化率=4%/4=1%   计提利息=800×1%=8万美元   ∴利息资本化额=133.33×1%=1.33万美元〈8万美元   又∵外汇差额资本化额=800×(8.25-8.20)+8×0=40万   ∴第一季度资本化额=1.33×8.25+40万=50.97万   ∵第二季度,累计工程支出额=300+400+150=850万美元〉800万美元   ∴有50万美元并非为专门借款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300+400×2/3+(150-50)×1/3=600万美元   ∴利息资本化额=600×1%=6万美元〈8万美元   又∵外汇差额资本化额=800×(8.28-8.25)+8×(8.28-8.25)=24.24万   ∴第二季度资本化额=6×8.28+24.24=73.92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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